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