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存在一个被误解很深的常识。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我有罪,那就应该由他们来证明我有罪。 然而现实是,如果你想主张你无罪,那就需要你来证明你无罪。 从法律原则上讲,证明有罪的责任当然在控方。 但在真实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争取无罪、争取不起诉、争取撤案,仅仅说一句“我没有犯罪”,往往远远不够。 你需要把自己为什么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为什么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为什么没有犯罪主观故意、为什么不应当被定罪的原因用符合办案人员逻辑的、他们能够接受的角度去说清楚,讲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