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企业员工利用商务对接、上币审核、费用收取或者钱包管理等职务便利,私自收取项目方给予的好处费,或者截留、转移本单位所有、应收及管理的Token,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查明涉案财物属于谁、单位是否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该财物,以及员工取得财物是否以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方谋取利益作为对价。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频繁爆出内部贪腐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但贪腐问题并非局限于互联网大厂——虚拟货币交易所、区块链项目方等Web3企业,同样面临严峻的内部腐败风险。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定性为非
Web3行业反腐:员工收受财物,如何区分职务侵占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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